好'易'見之【原住民自治不能只做半套】
直轄市原住民自治區去年上路,高市的那瑪夏、茂林與桃源正式升格為自治區,但卻產生了「有自治之名,無自治之實」的怪異現象。以財政為例,自治區預算於法應受區代表會監督,但現階段中央補助款卻必須透過市府才能轉交給自治區,而市府預算受高雄市議會監督,等於一筆預算受兩個民意機關監督,實為荒謬。
不僅自治權打折,連預算也被打了折扣。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,原住民自治區準用鄉(鎮、市)之規定,但預算規模卻天差地遠。以高雄桃源區為例,在還是鄉的時候,97年度歲出預算有2億7千多萬,但到了103年度成為直轄市區時,歲出預算為1億8百多萬,顯然與當初預想的有一大段落差。
原民自治是普世價值,但自治不應該一國兩制,縣市政府的直轄市下的自治區完全由中央統籌分配款支應,但直轄市政府底下的自治區,卻把預算編列下放給直轄市政府,完全不合理。部應扛起責任,協助原民由「區」到「自治區」之過渡。尤其,「財政收支劃分法」在「鄉鎮市」規定之準用,應為第一步!